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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工作的“五纳入”和“四有”

时间:2012/10/9 8:45:55 点击:

  核心提示: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文物工作的“五纳入”的内容: 一是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

    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文物工作的“五纳入”的内容:

    一是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同时制定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且着重考虑革命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是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从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角度出发,将文物保护的具体内容和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三是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投入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市、县两级应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在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立专门保护机构并根据需要解决人员编制。

    五、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市、县(区)政府把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对因失职、渎职或干扰、阻拦文物行政执法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丢失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文物保护政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管护机构。

 

作者:liuhw 录入:liuhw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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