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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城市建设和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矛盾?

时间:2012/10/30 15:21:30 点击:

  核心提示:史永平(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山西·武乡)摘要: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是当前中国城市建设中的一对现实矛盾,如何有效协调二者的关系,亟待探讨研究。本文从普遍性角度出发,阐述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深入分析了文物破坏的现状与原因,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城市建设;文物保护;协调发展引言众所周知,文物是...

史 永 平

(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山西·武乡)

摘  要: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是当前中国城市建设中的一对现实矛盾,如何有效协调二者的关系,亟待探讨研究。本文从普遍性角度出发,阐述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深入分析了文物破坏的现状与原因,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城市建设;文物保护;协调发展

引  言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破坏文物即意味着抛却历史,抹杀城市特色,也意味着,城市除了变成一个拔地而起的钢筋水泥丛林外,最终只能是一片丧失历史文化内涵、没有人文背景的现代都市沙漠。所以称破坏文物为“文化的自杀”再贴切不过。按理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应该没有矛盾,但城市建设文物保护往往难以相容,似乎要建设就不能太多的顾及文物保护,要保护就会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与建设。更有甚者,城市的文物遗迹被人们所忽视,甚至被视作城市发展建设的一种障碍、负担和包袱。许多事实已经证明,城市建设往往以牺牲文物遗迹为代价的,长期以往,对一个城市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面对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已经形成的亟待解决的矛盾我们必须拿出应对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中国的文物保护现状及破坏表现

世界最高的文物保护形式为联合国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中国的文物保护按级别来说可分为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级别。迄今为止,中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有近40万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351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0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80多座[1]

中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态度是极为严肃的,不仅政策鲜明,法律法规也较为具体。1982年首次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经1991年对部分条款的修正,2002年对全法的重新修订和2007年再对部分条款的修正,已经成为一部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833条,涵盖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奖励与惩罚等内容,科学合理且相对完善的法律。加上陆续出台的20余个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应该说文物保护行政法规体系在中国已趋于完善。而各地也根据自身实际,在国家文物法基础上制定的相关条例或实施细则,更使文物的抢救、保护、管理逐渐变得规范。

尽管政策与法规是明晰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呼声是高昂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肩负着文物保护重任的文保工作者们,却不得不时时面对着各种尴尬,城市文物的保护依然经常陷入窘境。

我国现有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多是在因袭古代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建改建而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文物破坏现象随之扩大开来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这样,城市发展如此迫不及待,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样激化,在急功近利的短视眼光下,破坏文物资源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2001年2月,山东曲阜“三孔”文物被毁,2003年,南京两座古墓被夷为平地,2006年7月,西安世界上规模最大古城墙坍塌30米,城墙的半面墙体连带顶部青砖全部塌陷,2007年6月,安徽巢湖大型商周遗址遭破坏,公路局拒绝停工等。归纳起来,近年来在城市建设中的文物破坏现象,主要表现为:

1、重项目建设,轻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与改造中,由于巨大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忽视了文物保护工作。在项目建设的总体策划中,很少考虑到文物保护问题,常常是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了文物遗存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这是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合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2]就是说,进行基本建设工程,要“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而不是在施工过程发现文物“之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文物保护法》同时强调:“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3]就成为建筑单位因投资成本因素而不愿意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原因之一此外有担心因此而延长工期的顾虑。更有甚者,在工程建设中,发现了古代文物遗存,隐匿不报,甚至肆意破坏,哄抢文物。一旦文物工作者上前劝阻,往往置若罔闻,强行施工有的甚至对文物执法人员大打出手。所有这些,都是明显地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2、在城市规划中,一味追求所谓的现代化,而忽略了城市原有风貌的适当保持。保持城市一定限度的原有风貌,是一个城市的特点所在,是最能体现城市个性特色的地方。在过去中国的城市呈现出形态各异的建筑风格每个城市都有自身的特点。但这些年来,不少地方大拆大建,好些城市的固有风貌已经荡然无存,面目全非。特别是一些县城,被改造得千城一面,千篇一律是雷同、单调毫无特色;浅陋、直白缺乏深度。城市的历史记忆消失了,城市的文脉也就断了!

如今,全国范围内城市整体风貌保存尚好的仅有如平遥、丽江等几处,其他都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这其中有一些是我们历史上的决策失误造成的。像北京城的建设,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筑大师梁思成先生即提出整体保护旧城,在旧城西面另建新城的方案。实际上欧洲一些古代城市就是采取这种办法保护下来的。但梁思成先生的意见未被重视、未能采纳,如今人们才意识到北京原有的城墙、街区以及一些古老胡同被破坏是多么的令人惋惜。有的城市规划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有所保护,但这种保护往往仅限于保护单位本身,而对其周边环境缺乏考虑。有的地方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乱搭乱建,极不协调有的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起一座座高楼,使其湮没于一片高楼之中。大规模搞所谓的“现代化”,虽然看起来蔚为壮观,实际上却割裂了城市过去与未来的衔接纽带

3、近年来,一些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建设项目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破坏文物的事件屡有发生。这种工程对文物资源的破坏最大,因为主导者行政机关,文物部门往往无能为力,或者干脆不闻不问这就暴露出,我们在文物保护体制上的弊病与缺陷,以及文物破坏缺乏有力体制监督;同时也说明,我们有必要对文物保护加强立法、建立健全保护机制,从而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性破坏行为

二、城市建设中的文物破坏原因分析

1、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乃至后工业化社会转型、由欠发达国家向现代化国家转型,这种整体性的社会变迁,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取向,影响着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决策方向。历史文化遗产在这场社会变迁中的存亡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能否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把文物保护放到一个不可忽视的地位至关重要。因此,经济利益成为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步调不一致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城市建设能带动城市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文物违法成本。建设方即使破坏文物,文物部门也很难对其采取有力措施。另一方面,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文物保护部门长期以来的专向资金依赖于政府拨款,从文物古迹的修缮到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全部由专项资金来支付。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便忽视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建设方的“主动”和文物保护方的“被动”,促使文物遗产的“尊严”难以维护,所以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历史城区被改造得面目全非,周边的环境又脏又乱,甚至有些历史性建筑完全毁坏。

2、我国长期以来忽视对大众文物保护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也没有形成比较规范的文物保护民间团体,使文物保护的群众基础力量较为薄弱,不能对城市规划中有损于文物遗产的决策形成舆论压力。也就是说,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淡漠,难以形成有利于保障文物遗产完整性的软环境。而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则具有较高的文物保护意识,其外在因素与教育密切相关,并且在一些国家,把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纳入法律程序,把规划目标、方案向公众公开展示并听取公众意见,这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盲区。

三、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的成功经验

1、意大利

意大利保存着许多世界著名的文物古迹。2000多年前建成的古罗马斗兽场在持之以恒的维修下, 永葆昔日风采, 2001年来斗兽场参观的人数超过140万人, 居西方国家榜首。意大利在文物保护方面成功的经验是有三个保证。一是政策保证。意大利把文物保护作为国策写入宪法。宪法第九条规定: “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意大利远在1462年教皇统治时,就有保护文化的法规。1821年正式确定文化遗产是本地文化历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 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在意大利, 各个城市对城区管理相当严格, 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 不仅外形不能变, 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护原样。二是经费保证。意大利每年都有20亿欧元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1996年国家法律又规定彩票收入的8 ‰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 仅此一项, 每年即可有15亿欧元的资金。三是专门人才保证。意大利文物保护中心是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 设置各种专业, 理论结合实践, 中心承担重点文物的修复工作, 中心还通过电脑对全国分布在8100 个城镇的文物跟踪观察, 掌握所有文物的保护情况。[4]

2、印度

印度是世界文物大国, 古迹无处不在,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就有22处。印度的经验是多方参与筹措经费。印度名胜古迹门票收入每年815亿卢比, 而维修费用、保安费用支出为619亿卢比, 除此之外1996年成立国家文化基金会, 鼓励本国私人企业参与保护和修复工作(如泰姬陵的修复) , 同时还寻求国际合作。另一经验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印度政府宣布每年11月19日—25日为世界遗产周, 大力宣传提高民众保护民族遗产的意识。最近一个历史名城斋浦尔要争取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名录, 在市政府发起的拆除古迹周围非法建筑的运动中, 一些贫民窟的居民主动退出所占地盘。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 文物保护工作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如文保资金依然匮乏, 印度考古研究所每年预算是1516亿卢比, 除去工资和开支, 在直接管辖的3606个古迹中, 每年每个古迹只能分到7600卢比(相当于1500元人民币) , 还有污染威胁古建建筑、发展旅游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偷盗文物处罚不力等问题。[5]

四、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对策

总结国内外的经验与教训,可以得出,如果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文物在城市建设中的灵魂作用,必将极大地促进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总之,在城市建设过程中,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是政府、城市规划部门、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的任务。

1、充分认识文物遗产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资本和动力。完善的基础设施, 良好的生态环境, 深厚的文化内涵,独具魅力的地方特色和人文景观, 是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城市建设进程中, 我们绝不能将“功能城市”与“文化城市”相对立。在城市的规划中, 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文化特点, 将文物遗产和城市特色作为城市形象的基础,看做城市发展无可替代的重要财富, 从而使文物遗产切实成为城市建设的资本和动力。

2、制定文物保护的专项法规。目前我国涉及文物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但是从前的实践来看,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还是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城市建设中的许多破坏文物资源的做法从法律规章上找不到依据,这是很尴尬的局面所以现在紧迫任务是探讨、规范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机制以及怎样合理的、科学的、可持续的利用这些文物资源如,从1982年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至2009年,全国已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00,省级历史文化名城80多座[6]然至今尚未颁布一个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全国性法律规章。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均是参照《文物保护法》处理。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

3、加强对破坏文物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监督机制。在加强文物保护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惩处力度和监督机制,对城市建设中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坚决杜绝打击不力,以罚了事,彻底避免屡罚屡犯;另外,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和专门的监督部门,使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暴露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有力监督

4、将文物保护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作整体考虑,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必须有文物部门参与,举行有文物专家参加的听证会城市建设是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的,如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邀请有关方面参与,充分考虑规划过程中的文物保护问题,那么在建设过程中,必定能大大减少对文物资源的破坏。

5、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64年6月就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其中就有“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的要求。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培养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十分必要的。但仅仅从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上出发是不够的,还应把保护文物遗产作为普及教育内容写入中小学,乃至大学教材,作为一项必修的课程,让当代人以及后代人接受系统的教育,从而使文物保护深入人心,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另外,也要利用其他方式进行文物保护宣传。例如,4月18日是国际古迹遗迹日,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样的时机,通过散发传单,电视媒体滚动宣传,举办文物保护专项知识竞赛等形式,来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保意识,只有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了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才能走上健康、持久的发展轨道

五、结  语

综上所说,在城市建设中,充分考虑文物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我们一定要吸取一些国家、地区在发展初期只重视经济建设,不重视文物保护;只重物质建设,不重视精神文明;只重眼前利益,不重视长远与未来持续发展的教训,运用辩证的眼光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破坏文化遗产,也许可以换来一时的经济发展,但一个缺少城市个性、缺少城市精神的城市同样也缺少持续发展的动力。所以,我们一定要将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好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编辑委员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

[4] 杨巨平,《保护遗产,造福人类》[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

[5] 杨巨平,《保护遗产,造福人类》[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

[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编辑委员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

作者:史永平,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副馆长、副研究员;通讯地址:山西省武乡县太行街363号,邮编:046300Tel13935582404E-mail addressbalujun001@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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