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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22527-2008

时间:2015/2/2 16:58:47 点击:

  核心提示: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敦煌研究院。...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敦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东、樊锦诗、陈港泉、王进玉、苏伯民、王小伟、徐淑青。

GBT 22527--2008

 

引言

本标准是根据文化部1963812日颁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说明和标志式样》[(63)文物平字第1160]、国家文物局1991325 Et发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法规的要求编写的,增加了对文物保护单位说明牌的部分要求。

为适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领域标准化的战略要求,制定本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形式、内容和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06】5号,200626日发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文物保护单位officially protected site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成为文物保护单位。

32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the grade of officially protected site

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个级别。

4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形式

41规格

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标志牌大小规格为3种格式,分别是60cm×40 cm105 cm×70 cm150 cm×100 cm,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格式。

42材质标志的材质应使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

43颜色标志牌的颜色应与字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4式样

标志牌可以加边框装饰,但其式样应与标志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相协调。

5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内容

51标志牌正面内容

511文字内容

标志牌正面应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树立标志机关与树立日期。

树立标志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参见附录A的图A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机关和树立标志机关如下:

a)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公布,树立标志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树立标志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

c)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树立标志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

512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图案的使用

标志牌正面应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文化遗产标志置于标志牌正面的左上角,其大小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文字的内容和编排做适当选择。文化遗产标志的使用规定按照《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执行。参见附录A的图A1

513 归入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书写格式若某文物保护单位归人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应书写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被归入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加括号表示。

52标志牌背面内容标志牌的背面应书写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内容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其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粒保护单位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若不便于在标志牌的背面书写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应另立说明牌。参见附录A的图A2

6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字体的格式

61 标志牌字体及要求除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字体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含魏碑)、隶书外,其余一律采用仿宋字体。标志牌(含需要另外设立的说明牌)上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

62民族自治地方标志牌民族自治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还宜另外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镌刻)的标志牌和需要设立的说明牌。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汉字与少数民族文字的内容应一致。

63标志牌文字的编排文物保护单位按名称字数多少的不同,应有适当的安排,书写(镌刻)均为自左至右(少数民族文字按照其书写要求可以自右向左)。参见附录A的图A1、图A2

7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树立

71 标志牌树立数量和地点标志牌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或文物分布情况设立数处,不分主次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立在文物保护单位出入口,设置多处的应树立在其他显明易见的地点。标志牌的树立应兼顾到游客参观和拍照的方便。

72标志牌树立方式标志牌采用基座树立的方式。基座式样应与标志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相协调。也可以根据场地状况,采用悬挂、镶嵌的方式。悬挂、镶嵌的标志牌和说明牌不应设置在文物的本体上,也不能影响文物的展示。

73说明牌的要求需要另外设立的说明牌宜和标志牌的式样、大小、颜色、质地保持一致。树立方式参照72。文物保护单位也可以根据场地、对外开放等情况设置外文说明牌,其内容应与汉字说明牌的内容保持一致。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22527-2008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22527-2008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l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作者:国家文物局 录入:liuhw 来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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