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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1/5 8:59:31 点击:

  核心提示:近年来,在国家文物局和省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相继组织实施了一批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存环境显著改善、一大批馆藏珍贵文物得到保护修复,有效提高了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和馆藏文物利用率。但在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实施中仍存在项目实施进度慢、周期长、结项验收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

甘文局博发〔2017〕72号


各市州文物(文化)局、省直有关文博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文物局和省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相继组织实施了一批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存环境显著改善、一大批馆藏珍贵文物得到保护修复,有效提高了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和馆藏文物利用率。但在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实施中仍存在项目实施进度慢、周期长、结项验收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依据
    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
    2.《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
    3.《关于改进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982号);
    4.《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
    5.《甘肃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科〔2015〕60号);
    6.相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规范;
    7.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方案等。
    二、验收范围及验收单位
    (一)验收范围
    由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实施的预防性保护、馆藏文物保护修复、数字化保护、文物库房及展厅维修等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完工后,均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二)验收单位
    1.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以及省直文博单位实施的所有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一般由省文物局组织验收。
    2.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所属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一般由市(州)文物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文物局备案。
    三、验收条件及内容
    (一)申请验收的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批复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预防性保护项目还应完成相关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及相关制度建设;
    2.有关标准或批复方案规定的观察或环境适应性试验期满;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项目报告和项目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施工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文物修复档案、项目总结报告。
    4.已通过初验,并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二)验收内容
    1.项目资料: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合同、文件、日志、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是否完整,修复档案、项目报告等文档编制是否科学、规范。
    2.项目管理情况:立项审批、方案变更情况;设计和实施单位、有关人员情况;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执行情况;方案规定的原则、技术路线执行情况;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或指标完成情况等。
    3.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对项目中形成的系统、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功能实现情况;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后期运行及维护机制建立情况;文物修复前后比对情况;文物保存状态改善情况等。
    4.其他需要明确和验证的事项。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财务验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四、验收程序及验收结论
    (一)申请验收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经主管单位逐级向验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文件及结项报告。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单位、实施内容、初验及整改情况、项目资料目录等。
    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由省文物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如需委托市州文物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验收的,我局发给委托函,明确验收任务及时限等要求。受委托的市州文物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验收。由市州文物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验收。
    (二)组织实施
    1.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具体内容、组织程序等内容,并通知申请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验收专家组成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确定,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省内专家应从甘肃省文物保护技术咨询专家库相关专业类别专家中确定,省外专家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高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同时,应尽量邀请方案编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2.组织现场查验。专家组现场查验时,验收申请单位、实施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质询。
    3.召开验收会议。一般由验收组织单位主持,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家质询、发表意见、形成结论等议程。
    (三)验收结论
    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申请单位下达书面验收意见,委托市州文物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由省文物局下达书面验收意见。
    由市州文物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将验收结论、专家意见、项目报告等资料报省文物局备案。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验收是规范项目管理,落实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保证项目质量、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项目管理,严把初验和验收申请审核关,切实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的质量效益。
    (二)健全项目管理机制。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实现项目目标的重要手段,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尽快对已审批实施的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按绩效指标实施。
    (三)规范项目资料管理。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实施中依据有关行业标准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视频等资料,是评定项目质量和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做好项目实施中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对验收后形成的专家意见、项目结项报告、验收文件等要纳入档案资料管理范围,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特此通知。


                          甘肃省文物局
                        2017年11月4日


作者:甘肃省文物局 来源: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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