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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3/8 19:24:17 点击:

  核心提示:甘肃省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省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以下通称博物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省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以下通称博物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博物馆为我省免费开放的各级各类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应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律,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推进博物馆事业科学、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章    功能设施

第四条   博物馆应当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各部分相对自成系统。藏品库房区应相对独立,符合文物保存条件。陈列区应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除满足文物展出需要外,还应设有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值班室、水冲式卫生间等辅助设施。技术区及办公区应基本满足文物保护、研究、管理等工作需要。公众服务区应功能齐备,包括售票处、寄存处、纪念品出售处、休息处、水冲式卫生间等。
第五条   博物馆应不断改善设施,优化配置,健全功能,使其满足藏品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和宣传服务的需要。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六条   博物馆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博物馆应设有收藏保管、展示服务、宣传教育、学术研究、安全保卫等机构。
第八条   博物馆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博物馆应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职称的人员应不低于在编人数的70%。
第十条  博物馆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保卫人员队伍,人数应不少于全馆职工人数的10%。保卫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保卫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重视发展讲解员队伍,不断提高讲解服务水平,确保一定数量的专职讲解人员,以满足公众需求。
第十二条   讲解员应具备一定的历史及文物知识,熟悉本馆藏品,服务热情周到,普通话标准,注重讲解技巧,做到因人施讲。
第十三条   博物馆可根据本馆需要向社会招聘保卫、保洁、讲解人员。招聘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并应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博物馆应制定具体可行的职工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尤其要加强对藏品保管员、讲解员、保卫人员、保洁员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博物馆应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制定相应的部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根据人员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博物馆各项管理制度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内容科学、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博物馆应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奖惩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条 博物馆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应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必须做好每日开、闭馆时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和交接班记录。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有详细的安全日志、巡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同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保卫和消防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加强对库房、展厅、修复室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展厅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在展厅开放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应安装报警、视屏监控等安防设施,并设安全保卫中心控制室,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中心控制室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值班监控、设备检查和维护。值班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会熟练操作报警监控装置、遇到紧急情况能按要求妥善处置。必须双人双岗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不断完善消防设施,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设施以及干粉灭火器等人工灭火设备,并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更换。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消防设施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第六章  展示服务

第三十条  博物馆陈列展览应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充分体现“三贴近”要求,突出本馆特色、区域特点和文化优势。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陈列展览应合理应用现代技术和艺术表现手法,使形式和内容和谐统一,达到科学性、艺术性、观赏性、趣味性、互动性相结合,提高展览的吸引力。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应不少于10个月。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节假日和学校假期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应加强馆际间交流,丰富展览内容和形式,每年至少推出或引进一个新展览。除基本陈列外,每年应至少举办一个临时展览(含引进展览)。临时展览可向公众售票。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展品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更新;展览形式应至少两年进行一次改造提升。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应充分利用本馆文物资源优势,举办流动展览,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省、市级博物馆每年送展下乡活动应不少于4次,县级博物馆应不少于6次。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加强与学校和基层宣教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配合学校教育,逐步探索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和完善“博物馆之友”和“博物馆志愿者”活动,使其成为博物馆联系社会的桥梁和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应在门口醒目位置公示免费开放办法,包括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每天限定参观人数、领票办法、团体预约(预约电话)或团队参观办法、网上订票方式(网址)、文明参观须知等。馆内服务性收费项目,如临时展览、讲解、语音导览租用、车辆停放等要明文规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一般设休闲椅、遮阳伞、避雨棚等服务设施。应有为残疾人服务的相关项目和设施。
第四十条  博物馆应为观众提供讲解服务,可收取一定费用,但每天应定时为观众提供1—2次免费讲解,并向社会公告免费讲解时间。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应在适当位置设意见簿(箱),有完善的意见收集、反馈和观众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应树立品牌意识,设计注册能够代表本馆特色、反映独特文化形象的品牌标志。
第四十三条   博物馆应依托文物资源优势,重视博物馆文化产品的开发,通过开发销售图书、文物复仿制品、特色纪念品等形式,扩大博物馆文化的影响力。
第四十四条   博物馆应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和措施。鼓励利用电影、电视、影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强化博物馆社会功能。
第四十五条   博物馆应向公众免费提供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文物基础知识、本馆简介等宣传资料,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文物的意识,扩大博物馆社会教育效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博物馆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经费可用于藏品保存条件、服务设施、安消防设施改善以及陈列展览改造、宣传资料印制和流散文物征集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liuhw 录入:liuhw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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