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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若

时间:2013/3/15 8:34:53 点击:

  核心提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2〕1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文化大省、着力打造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示范区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省丰富的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

与建设的若干意见

甘政发〔2012〕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文化大省、着力打造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示范区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优势,切实加强保护与建设,提升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服务当代、惠及民生,传承后代、泽被子孙,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和共同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优化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施文化提升行动、建设文化大省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突破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资源综合永续利用、造福当地百姓作为重要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稀缺价值和不可再生性,把保护与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充分发挥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及经济价值,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优先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得以完整延续、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是保护,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在开发利用中加强保护,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政府在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发展规划,完善有利于保护性开发的政策制度体系,实现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在开发经营中,要坚持开放带动取向,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借助外力,切实提高开发利用水平。

  (三)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中,要严格实施规划,保留传统特色和历史风貌,充分体现历史痕迹、文化元素、地域特点,同时要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和发展思路,探索出各具特色、符合实际的保护与发展模式。

  (四)坚持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相结合。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不可再生性,坚持保护性开发,克服乱开发、乱建设等短期行为,实现产业开发可持续发展,谋求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全面开展资源普查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湿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民族村寨、红色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是做好资源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上述资源的历史和现状,摸清其在空间上的分布,形成普查报告,并登记、建档,详细记录基本情况、保存状况、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作出评价。对于普查中发现的尚未列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风景名胜区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要按照《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的程序,积极组织申报和设立。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等部门要全面掌握全省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建立记录档案,实行登记管理,并公布保护名录。要根据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不同情况,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切实加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科学编制规划。规划编制单位要依据《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按照“谁管辖、谁编制”,加强与规划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组织编制各级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要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与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期限与本地区城乡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突出体现前瞻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科学界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布局、保护措施及开发方向,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管护措施与要求。在编制临近的景区规划中,编制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统筹考虑规划内容,探索形成集群式发展模式,做到区域联动发展,发挥整体效应。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单位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及时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二)严格规划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发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评审,按规定程序征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提交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省建设厅组织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评审,形成一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省文物局会同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并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后,由市级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本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对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编制单位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外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方案审查并报省政府备案。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切实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确需调整的,在充分论证并经公示后,按原程序报批。

  五、严格组织实施

  (一)落实保护措施。要实施好重大文物保护维修工程,重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对传统建筑物按原有形式修整,对其他建筑按原有风貌进行环境整治,全面排除重大险情,并建立监测预警体系。要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原有风貌和人文遗址的保护,明确景区内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禁止开垦、采挖、猎捕、烧荒、采矿、爆破、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等可能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妥善处理好加强保护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二)规范建设行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及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防止破坏性建设和“商业化”、“人工化”倾向。规划、设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限制建筑规模、形式和风格。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并落实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防止过度开发造成人为破坏。

  (三)合理有序开发。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机遇,注重运用市场规律,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开发。要合理确定开发合作经营模式,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政府牢牢掌握资源保护中的话语权、组织实施中的主导权和开发经营中的监督权。要注重文化旅游产业与富民产业相结合,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要自觉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强制性,杜绝盲目开发和无序开发。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新建一切开发项目。

  (四)开展试点工作。省政府确定在张掖市开展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在项目建设和技术力量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使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工作提质量、上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提高全社会的认识程度和参与程度;广泛宣传全省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深入宣传我省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重大举措,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成立相应的协调议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定期研究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不断深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筹协调、运转顺畅、共同发展的管理机制,成立统一高效的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探索研究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健康成长的体制机制,加强现有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努力提高景区管理服务水平。要把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工作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对规划建设工作出色的,要给予表彰;对违反有关法规和保护规划,或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经费投入,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争取资金支持,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保护和建设。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检查评估结果,确保开发建设有序进行、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作者:liuhw 录入:liuhw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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