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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时间:2018/9/18 15:30:35 点击: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决定联合开展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决定联合开展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巴西国家博物馆和近年来我国博物馆、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博物馆、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大检查时间

2018年9月至12月。

三、大检查范围

所有博物馆和文物建筑,重点检查三级以上博物馆等重要文物收藏单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大检查重点

对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号)、《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文物督发〔2017〕3号)、《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以及地方文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集中检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验、维修、用火用电、消防演练等工作落实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博物馆、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自上而下逐级逐岗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文化、文物部门要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各产权人、使用人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文物修缮保护,提请政府拆除博物馆、文物建筑范围内及周边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逐一排查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对木结构古建筑等文物建筑,要因地制宜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和灭火设施,提高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三)规范用火用电管理。各博物馆、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宗教活动场所、经营场所、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的,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要严格安全用电,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查假冒伪劣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安装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电工负责施工,严禁私拉乱接,对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检测。

(四)严格危险品管理。博物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对储存或者堆放的柴草、木料、酥油等可燃物要组织集中清理,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提升智能防控能力。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智能防控系统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整体部署,积极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消防、远程监控、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在文物消防安全防范领域的应用,增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加强火灾预警监测,实现可视化监控和智能化处置。

(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集中治理博物馆、文物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治理期间,要集中约谈一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集中曝光一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集中挂牌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博物馆、文物建筑火灾危险性,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对博物馆、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所有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着力提升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技能。

(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博物馆、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距离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部门验收。消防部门要加强熟悉演练,按照“一家一策”的原则,对三级以上博物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一制定灭火作战预案,逐一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9月18日前,省级消防、文化和文物部门联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大检查。

(二)自查自改。

9月20日前,省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全面核查辖区内三级以上博物馆等重要文物收藏单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底数,列出场所清单。

9月20日前,省级文化、文物部门要会同省级消防部门,对列入场所清单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集中约谈一次,部署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9月30日前,所有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全面完成消防安全自查,并开展一次内部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向属地文化、文物、消防部门报备。三级以上博物馆等重要文物收藏单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向省级文化、文物、消防部门书面报备。

(三)排查督查。

10月10日前,在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开展自查同时,省级消防部门牵头,联合省级文化、文物部门,抽调专门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逐一对三级以上博物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实地排查。10月15日前,省级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连同单位自查上报的隐患问题一并梳理,形成问题清单,会同省级文化、文物部门,分别报送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

大检查期间,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两轮集中督查。9月下旬起,开展第一轮督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应急管理部联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召开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抽查各地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自查开展情况;10月下旬,开展第二轮督查,根据上报的问题清单,对重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明查暗访、交叉检查,抽查各地自查工作成效和隐患整改情况。

11月10日前,应急管理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对各地上报的问题清单和两轮督查发现问题进行分类整理,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对突出隐患问题向省级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督办清单。省级文化、文物和消防部门要对照清单,督促推进隐患整改,确保按期整治到位。

(四)总结考评。

12月31日前,省级消防部门牵头,联合省级文化、文物部门组织对大检查工作进行考评,并向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报送总结报告。结合年终考核,应急管理部将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体考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成立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承担日常工作。各级消防、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依托各地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地方政府协调解决隐患整治、经费保障、力量建设、装备设施等重大问题。

(二)强化分工协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博物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直接管理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要推动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大检查工作,为其他行业管理使用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树立标杆示范。同时,要提请属地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改造升级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依法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实行清单治理。全面落实清单化治理模式,按要求列出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场所底数清单,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列出问题清单,整治情况要全部量化进度项目清单,各项工作任务照单履责、照单检查、照单督导。各地要细化清单管理,逐项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确保工作实效。

(四)严格考核问责。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将列入今年国务院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大检查期间,发生有影响和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检查工作动员部署情况,请于2018年9月20日前报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报送阶段小结;12月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作者:国家文物局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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